3月30日,1007路路通应邀参加省公安厅召开的解读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交警总队张德雨副总队长、交警总队相关处室领导向到场的媒体记者介绍了111号令的出台背景,重点解读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并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路路通的提问。
为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令)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第111号令(新的驾驶证管理办法)实施后,群众在暂住地除了申领C1、C2证外,还可以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申请摩托车驾驶证(E证),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111号令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111号令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仍然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111号令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规定了救济措施,在驾证被注销后两年内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可以恢复原驾驶资格。
111号令规定: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如果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不得申请补发。如果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111号令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111号令对一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111号令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驾驶小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111号令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驾驶机动车:一、左下肢残疾,可申请C2和轻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二、右下肢残疾,可申请C5。三、双下肢残疾,可申请C5。四、有听力障碍的,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申请C1和轻型载货汽车。五、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申请C1和轻型载货汽车。

|